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
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以公告形式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
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集团)提交的书面提议函,智度集团提议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认为智度集团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公司董事
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公司以公告形式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
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补充通知》。除了上述增加
的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和其他会议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绒线胡同 51 号霱公府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宏达先生主持。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49,316,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900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687,63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7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52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 意 289,356,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28,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46%;反对 552,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4%;弃权 1,096,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决结果如下:
同 意 289,288,8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61,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33%;反对 675,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01%;弃权 1,040,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 意 289,238,1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1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16%;反对 59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9%;弃权 1,174,21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 意 289,272,9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45,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51%;反对 5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7%;弃权 1,174,11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 意 283,725,10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97,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335%;反对 6,181,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21%;弃权 1,097,93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344%。
同 意 283,737,79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0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640%;反对 6,166,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59%;弃权 1,100,33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402%。
同 意 283,519,0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9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390%;反对 6,283,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71%;弃权 1,201,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839%。
同 意 283,719,49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9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200%;反对 6,165,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32%;弃权 1,119,74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867%。
同 意 283,753,2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25,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010%;反对 6,153,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652%;弃权 1,097,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338%。
核制度>的议案》
同 意 289,178,3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50,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82%;反对 608,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8%;弃权 1,217,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果如下:
同 意 289,268,42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40,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43%;反对 55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7%;弃权 1,183,64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蒋悟真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 意 289,376,5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4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37%;反对 532,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4%;弃权 1,095,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 意 289,092,9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776,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94%;反对 701,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0%;弃权 1,199,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