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124649-0001-251002 号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
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破产法》等规定及
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现场参与本次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
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2025)川 01 破申 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
成都中院作出(2025)川 01 破 13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
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管理
人。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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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
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破产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8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9,110,99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84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174,032,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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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
证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
经统计,本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415,0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5375%;反对 16,547,1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249%;弃权 18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850,2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2668%;反对 16,547,1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68%;弃权 18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965%。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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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破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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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沈晨叶
经办律师:
王荣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