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恩设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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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上市规则》”)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有可能接
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除外);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第 3、4 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超过 1000 万元的;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十)公司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解散;
足额坏账准备;
资产的 30%;
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重大交易和关
联交易的报告标准。
  (十三)其他重大信息: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相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大影响;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他事项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上述报告义务人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信息报告的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公
司或者本人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
报告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指定联络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联络人,对于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指定联络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情况介
绍等。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含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时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
整理和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信息报告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承担责任。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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