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恩设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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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
份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投资
风险,保障公司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
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
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也适
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
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要
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经理,分别根据《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交易仅达到以上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投资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本条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
建议,注重对外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董事会、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
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可以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等,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
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四章 处置与回收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处置或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时。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跟踪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跟踪,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
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或经理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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