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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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陕丰律(见)字第 0560 号
                      中国·西安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EL:86-29-62625550/51/52/54/55/56/57/58/59     西安市雁翔路 3369 号曲江创意谷 F 座 5-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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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陕丰律(见)字第 0560 号
     致: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旅游”)委托,指派【王文山】、
     【杨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依据《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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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实、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会计审计等有关的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审
计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或公告的报告或相
关文件引述,本所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
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在此基础上,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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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二)2025 年 10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30,在西安市曲江新区
西影路 508 号西影大厦 3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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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飞】先生主持。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33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6,212,92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77%】。其中:
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5,224,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5503%】。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2 日)《前 N 名证券持
有人名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签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
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及其他组织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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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
人身份证进行了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331】人,代
表股份【988,1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1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32】人,代表股份【3,310,7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98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322,677】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98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1】人,代表股份【988,103】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417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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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
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
          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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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
发布的《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在发布《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分别将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予以
公布;本次会议不存在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实
际审议的事项与《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
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和计票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及《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
对该候选人投 0 票;审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的,股东应当明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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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
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
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
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
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
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
符合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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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采取非累
积投票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
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同 意 【 66,015,32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016%】;反对【155,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349%】;弃权【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6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13,17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316%】;反对【155,501】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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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968%】;弃权【42,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6%】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同 意 【 66,012,32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970%】;反对【158,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395%】;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6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10,17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10%】;反对【158,601】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04%】;弃权【42,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同 意 【 66,015,12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013%】;反对【157,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376%】;弃权【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6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12,97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55%】;反对【157,301】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12%】;弃权【40,5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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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同 意 【 66,002,32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819%】;反对【163,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472%】;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00,17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389%】;反对【163,701】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45%】;弃权【46,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66%】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同 意 【 65,977,52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445%】;反对【197,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981%】;弃权【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75,37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99%】;反对【197,401】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24%】;弃权【38,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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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 66,007,82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902%】;反对【166,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513%】;弃权【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5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05,67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051%】;反对【166,401】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260%】;弃权【38,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89%】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案
     同 意 【 65,949,52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022%】;反对【217,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3286%】;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6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7,37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441%】;反对【217,601】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25%】;弃权【45,8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34%】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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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 65,992,02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664%】;反对【182,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762%】;弃权【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89,87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8%】;反对【182,901】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244%】;弃权【38,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同 意 【 65,997,32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44%】;反对【176,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660%】;弃权【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95,17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79%】;反对【176,101】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90%】;弃权【39,5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3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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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窦醒亚
                            见证律师:王文山
                            见证律师:杨芃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