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5-061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0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
表 决 权 股份总数 的 42.2817%。其中 :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5人, 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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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股份4,787,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2人,代表股份4,787,00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2人,代表股
份4,787,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1%。
次会议。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
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170,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7%;
反对 1,5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7%;弃权
份总数的 0.18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17,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3.0040%;弃权 48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9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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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190,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75%;
反对 1,55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2.4692%;弃权 49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4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136,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71%;
反对 1,5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2.6572%;弃权 53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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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144,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9%;
反对 1,5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1,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3.4134%;弃权 49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155,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1%;
反对 1,58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2,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3.1815%;弃权 49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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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亚东律师、贾海亮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决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