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山
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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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
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
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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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共 21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65,239,74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42.281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与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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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第一,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亚东
经办律师:
贾海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