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14 证券简称:欧普泰 公告编号:2025-079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 8 月 26 日,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
避表决的义务。前述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彭慈华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
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
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及拟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4)、《上
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5)。
(四)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五)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前
述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七)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并同意了相关事项。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
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
第一个行权期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
第二个行权期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故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等待期已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左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要求: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年,公司层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会
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字(2025)第05149号》:公司2024
行权期 对应 研发项目产业化指标 年实现新业务光伏电站端销售
考核 额4,400,182.87元,公司层面业绩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年度 指标已达到行权条件,公司层面
新业务光伏电站 可行权比例为88.00%。
新业务光伏电站端销
第一个 端销售额不低于
行权期 400 万元(含子
(含子公司)
公司)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X)
对应考核年度实 A≥Am 100%
现的新业务光伏 An≤A<Am A/Am
电站端销售额
A
(A)
注:“新业务光伏电站端销售额”指电站端AI云平台检测及服务及配
套技术和服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
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32名激励对象中,除
公司将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和《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
具有激励对象资格外,参与个人
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年度结果划
绩效考核的共30名。上述参与个
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档,
人绩效考核的激励对象中26人
考核结果均为“优秀”/“良好”,
权的系数:
满足行权条件,个人本次可行权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比例为100%;4人考核结果为“合
(A) (B) (C) (D)
格”,满足行权条件,个人本次
个人层面年度考核
系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办理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三)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激励对象必须在对应行权期内行权。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当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
获授的股 可行权数量
本次可行权 可行权数量
票期权票 占当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占授予数量
数量(万 本比例
份) 比例(%)
份)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
总工程师
董事、集团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董事、AI 事业部总
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45.5469 20.0407 44.00 0.25
二、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25 人) 74.50 31.02 41.64 0.39
合计 120.0469 51.0607 42.53 0.64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一)缴款时间: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行权期限自 2025 年 9 月 23 日
起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由公司董事会择机办理,待激励对象
完成出资缴款后,由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如逾期不缴款视为放弃本次行权。可行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二)缴款账户及要求
账户信息:
其他要求:
行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认购。
款时,收款人账号、户名应严格按照以上信息填写。汇款金额严格按照认购数量
所需金额一笔汇入,请勿多汇或少汇。汇款人应与出资人为同一人,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代汇出资款。
(三)联系方式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
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要求,公司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二)经核查,30 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
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
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
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为本次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
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51.0607 万份。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行权
及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
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尚需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办理期权注销手续等事项。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截至报告出具日,欧普泰及
本期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第 3 号》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
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证券交易所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议决议》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律意见书》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