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 艾为电子对外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1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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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和《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方
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对外融资决策机构。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融
资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   公司对外融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综合
权衡,降低成本,适应负债,防范风险,从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出发,本着合理、
需要、节约的原则,管理和控制融资规模。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五条   总体融资规模较大或根据相关权限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应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一年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不足 30%的债务性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一年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在编制本部门的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时,编制本
部门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在经营部门的经
营计划基础上,统筹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后,在编制企业的财务预算同时,编
制企业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总体资金需求计划和使用计
划,结合公司实际,统筹编制融资计划。
               第三章   融资计划实施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外
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下属子公司进行融资的,由下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人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
  第八条    相关的融资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查。
融资合同应事项明确,对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公司审计
委员会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
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应
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检查报告,按照审
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给董事会,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融资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对主要的
合同信息逐笔登记。
  第十二条   使用借款资金的部门,应根据融资方案确定资金用途,制定资金
使用计划,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十三条   财务部于每月结束时,统计公司借款利息,根据分管财务的副总
经理批准按时安排支付利息。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融资合同登记情况,根据总经理批准制定统一的还款
计划,监督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五条   发现有借款到期未能及时归还的,财务部要在第一时间了解逾期
原因,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担保方商洽,提出应急方
案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办理融资事项的,不论是否发生损失,公司可采取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制止。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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