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1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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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
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拟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董事长,董事长对拟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或者子
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 2)及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详见附
件 3)的填报及签署工作。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
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
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
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1: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信息披露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保密承
         诺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长签字
附件 2: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暂缓或者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所属部门、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途径   备注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或者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注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附件 3: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任。
                          知情人签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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