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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建立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
作,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
理念。
第五条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第六条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七条 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八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形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
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等;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
营过程中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会以及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开设新媒体平台的,该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
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公告,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重大事件;
开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
执行官)、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
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可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信息;
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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