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信息泄漏,以及避免违反国家监管部门有关
法律、法规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范运作》
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
作部门。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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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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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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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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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代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二)所属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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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内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
该等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等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
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规
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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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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