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 光大证券关于浙江东日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1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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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变更签字会计师专项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
                       “发行人”或“公司”)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 号)。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变更前的签字会计师为王建甫、连查庭,现拟变更为邓德
祥、郑宇青。
二、变更事由
  变更事由:原签字会计师王建甫、连查庭因工作变动自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离职,不
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现委派邓德祥、郑宇青担任本次
发行的签字会计师。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
  邓德祥,于 2006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30000012096,现
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郑宇青,于 201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30000010532,现
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四、核查意见
  邓德祥、郑宇青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王建甫、连
查庭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人对邓德祥、郑宇青出具的承诺函进行复核,认为邓德祥、郑宇青已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王建甫、连查庭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保荐人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总裁: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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