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
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财政部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没有因
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政策、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选聘方式。采用竞
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
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多家(不少于 3 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
相关服务事项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 2 家(含 2 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选聘方式: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连续选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指定的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
评价。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将拟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
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八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
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诚信情
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信息、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
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公司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
型、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