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18: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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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有效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含义相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采用专人
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的限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审议的事项;
  (四)表决所必须的会议资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以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案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
  每一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公司未公开
披露前,独立董事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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