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福莱
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
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
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七)其它重大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相应的审核意见;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
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
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投资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