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办公: 金山办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18: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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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
用效果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
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
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公司
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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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
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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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关计划金额50%的;
  公司存在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
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认证的具
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
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和进度实施。公司
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建立
项目档案,定期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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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
效果。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
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
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
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
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
展。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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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
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
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
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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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
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其中,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单次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做出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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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
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
期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
步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
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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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
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
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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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
体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
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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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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