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办公: 金山办公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18: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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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包括公司和依照适用的
企业会计准则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境内、外法律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
企业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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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
见。
     第十条 集团公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以及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应提前
征询提名委员会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方式委派或不时变更委派的 2 名委员的
意见,并在获得该 2 名委员一致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
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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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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