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金山办公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审查及监管公司财务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
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
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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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方式委派或不时变更委派的 2
名委员之任一委员均有权对下述事项的筹划及实施提出意见、进行监督管理或要
求公司及公司管理层予以说明,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应予以配合;如若下述事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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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纳入董事会审批范畴并经董事会妥善审议的,审计委员会在进行监管时应遵循
董事会的审议结果:
(一) 与任何股东、董事、管理机构人员、雇员或其他关联方(参照企业
会计准则及可适用的上市规则确定)之间的关联交易,向该等人员支付的报酬
除外;
(二) 超出董事会在年度和季度预算中批准的就单个或多个项目以书面形
式同意的偏差值的任何费用和资本支出,或在没有前述同意的偏差值的情况下,
超出年度和季度预算的任何费用和资本支出;
(三) 对现有业务的终止或实质性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与现有商业计划
描述有实质性不同,或变更商业承诺;
(四) 出售或处置全部或大部分重大的资质、许可或资产;
(五) 对公司拥有的任何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出售、转让、许可、
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处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授权的非独占许可除外;
(六) 任何借款的发生,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贸易事项向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的借款除外;
(七) 提供贷款或延展贷款期限,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保证、
赔偿或承诺(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贸易信贷除外);
(八) 实施的任何收购、兼并;
(九) 处置或稀释公司在任何其他集团公司中的直接或间接权益;
(十) 在不影响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况下,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
的,或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但一个财务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资
产出售、转让和处置;
(十一) 超出 100 万元的任何资本承诺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工程建设、
购买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在一个财务会计年度内购买任何不动产;
(十二)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包括公司和依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纳
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境内、外法律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下
同)签署在任何单笔交易项下付款义务超过 200 万元的合同(关联交易除外)
(董事会有权每年对该 200 万元的金额限制予以调整);
(十三) 通过或修改会计、财务政策,变更财务年度的计算方式;
(十四) 聘用或解聘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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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事项均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并表附属公司。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方式委派或不时变更委派的 2
名委员之任一委员均有权要求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就下述事项进行汇报:
(一) 集团公司签署的任何单笔交易额(包括支出、收入或其他)超过 200
万元的合同或虽单笔交易额(包括支出、收入或其他)未超过 200 万元但根据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各项制度规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合
同;
(二) 集团公司的任何单笔额度超过 50 万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
用、福利费(公司福利/部门建设)、培训费、市场费用、误餐费、招聘费、招
待费)支出或虽单笔额度未超过 50 万元但超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的各项制度中规定额度的-费用支出;
(三) 超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各项制度中规定
额度的 IDC 设备或非 IDC 设备采购;
(四) 其他交易额超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各项
制度中规定额度的事项。
注:以上事项均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并表附属公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授权由其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方式委派或不时变
更委派的 2 名委员之任一委员对集团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流程进行审查、
监督,且任一委派委员均有权在必要时暂停或驳回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列明的业
务流程。总经理依照就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事项进行定期汇报的周期为每周
一(如遇法定假日,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就上一自然周需汇报事项进行
汇报。后续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方式变更委派委员及定期汇报周
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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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务的,应指定
第十八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
讯方式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
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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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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