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
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
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公
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发布股东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独
立董事的意见(如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可
以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
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
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在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调
整的原因及必要性。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供便利。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等,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
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款第 3 项规定处
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前项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如公司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当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审
计委员会的意见,且不得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
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