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智领: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18: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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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审计监督机制,保障资产安全完整,防
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集团公
司各内部机构及分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各单位”)进行审计
监督、评价和建议,审计范围包括:
 (一)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
 (二)境内、外控股子公司;
  (三)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厂、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属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集团及各单位的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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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能(以下称“内
部审计机构”),向董事长负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集团及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审计人员,组织架构
和编制依据《审计法务部部门职责说明书》及年度预算确定。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审计职业
道德,并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应与具体业务的执行保持独立;审计人员办
理审计事项,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
虑下列因素,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交叉审计项目时可以从其他业务
和职能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信息
系统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职责,对集团及各单位的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对集团及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对集团及各单位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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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及各单位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五)对集团及各单位的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
等业务及经营管理情况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七)对集团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履行
情况进行审计;
  (八)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审计
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十)实施跟踪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及
时、有效的纠正措施;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或集团公司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其中,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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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方面
的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参加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必要时要求集团及各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审核、检查与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文件、电子数据等,有权取得与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集团及各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有
权通过远程方式直接查阅集团及各单位的 ERP 系统数据;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在集团及各单位建立员工与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渠道,
鼓励员工与内部审计机构之间沟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或损害集团
及各单位利益的行为及时向集团及各单位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及时
制止;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集团及各单位报告,
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处
理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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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追究责任的建议,重大问题移交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表彰建议,对
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可以建议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推广;
  (十三)对审计资料进行分类、筛选、整理并进行归档管理,
提高审计档案利用效果。
       第四章 被审计单位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二)集团及各单位按要求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
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审计组所提需求,对审计组开通计算机系统及其电
子数据和资料查询权限,包括远程查询权限;
  (四)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按照审计的要求,给予积极
配合,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五)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期间,为审计组提供独立办公场
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具有下列权限:
  (一)对审计人员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和确认;
  (三)对审计发现中认定事实有异议的,与内部审计机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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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两年
一覆盖”的原则及风险评估,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经集团公
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或集团公司的决定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并经内
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组建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
指定项目负责人,组建审计组,每次审计组至少包括 2 名或 2 名以
上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10个工作日之前下达
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
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项目:
  (一)审计项目启动会:审计组进驻后,正式开展审计前,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审计项目启动会,介绍审
计情况,明确审计要求,取得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
  (二)审计访谈:审计项目启动会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
其指定人)应当向审计组介绍本部门主要制度、流程及其执行情况;
  (三)审计沟通与确认:审计组提出审计发现后,被审计单位
应当针对审计发现是否属实与审计组进行沟通并书面确认;
  (四)审计项目退场会:现场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
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审计退场会,明确审计发现的影响和风
险,沟通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拟实施的整改计划;
  (五)整改计划确认:审计项目退场会后,被审计单位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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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提出审计报告:
  (一)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部门、
个人违反国家、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
无异议;
  (四)内部审计机构将确定的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书一并按授
权报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
审计发现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对采纳审计意见、执
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计划的情况,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
构对整改计划执行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后续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等问题在适当范围内公布,集团及各单位应当据此举一反三,
自查自纠,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内部控制、
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
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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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
和内部控制成果,对已发现且纠正的问题可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依
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单位相关负责
人提出处理建议:
  (一)自查自纠、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从严追责;自我发
现且纠正问题的,从轻或免于追责;
  (二)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对内部审计机
构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
团公司依据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
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不得
安排各种请客招待活动。内审人员的各项开支由集团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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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团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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