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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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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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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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
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13 点 30 分在辽宁省大连市甘
井子区营城子街道营辉路 9 号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如
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1 名,代表股份 85,874,06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1.062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 ,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 人为 12 名, 代 表股 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9 人,代表股份 19,004,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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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
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85,425,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1%;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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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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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同意:85,421,5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0%;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结果: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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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85,426,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2%;反对: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
  同意:81,117,00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04%。
  表决结果:
  同意:81,237,00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01%。
  表决结果:
  同意:81,117,01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04%。
  表决结果:
  同意:81,117,80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13%。
  表决结果:
  同意:81,116,80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01%。
  表决结果:
  同意:81,116,80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01%。
  表决结果:
  同意:81,117,80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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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81,116,80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01%。
  表决结果:
  同意:81,116,80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0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