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25-076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 渝水 01
债券代码:242471 债券简称:25 渝水 01
债券代码:242472 债券简称:25 渝水 02
债券代码:113070 债券简称:渝水转债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1/4 - 2025/11/5 2025/1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10 月 16 日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800,022,45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时,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按照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因公司“渝水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为 4,800,022,456 股,
调整后每股现金股利为 0.026 元(含税,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按此计算,公司本
次中期利润派发总额为 124,800,583.8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1/4 - 2025/11/5 2025/1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
红利。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6 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收到后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题的通知》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沪股通”)
,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
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
应承担的税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3860827
六、 相关可转债转股停复牌及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因实施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渝水转债”自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前一交易日
(2025 年 10 月 27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4 日)期间停止转股。本次权益
分派实施完毕后,“渝水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由原来的 4.85 元/股调整为 4.82 元/
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生效。具体内容调整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重庆水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时调整“渝水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25-077)。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