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 稳定的 良好关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
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
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
加。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坛
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
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
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座谈活动。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
行互动沟通。
(一)公司不应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也不得通过
“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开展自愿信息披露。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答复投
资者提问时,首先需要区分所答复的内容是属于强制披露或者自愿披露事项,还是
属于对已披露事项的解释说明或者其他不属于持续披露范畴的信息。如果属于前
者,则应当通过在法定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二)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或主动发布信息,应参照相
关规定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尤其要注意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避免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应在非交易时段回复投资者提问,避免因盘中误读误传信息引发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公司注意到媒体对“上证 e 互动”平台所发布信息存在严重不实报
道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前予以及时澄清。
(四)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
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
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
进行说明。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
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上交
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司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公司可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
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
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
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
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规划,定期接受分析师和机构调
研。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应当避免向分析师和调研机构提供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如果在调研过程中,分析师和调研机构知悉了相关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
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
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
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
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
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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