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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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变更、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杭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
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
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团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
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或邀请选聘等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
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
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
财务部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公司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
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原则上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
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承接业务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不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时;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诚信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需提前书面
告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自
身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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