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7 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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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
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
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
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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