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新
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
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
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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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会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
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
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与他人进行有效沟
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职
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
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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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
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的各项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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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查阅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记录等;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会议;
(五)有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有权对内部审计相关的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取得调查
证明材料;
(七)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时答复内
部审计的询问;
(八)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缺陷予以整改;有权监督
整改和实施后续审查;
(九)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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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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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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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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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
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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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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