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6 16: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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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上
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霍普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霍普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115 号文)核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6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52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4,312,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462,377,597.54 元。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201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次拟置换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实际已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
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
置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薪酬
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因此,在募投项目实施期
间,公司不能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相关人员薪酬等费用支出。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
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
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根据实际情
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
程如下:
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
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资金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在以自筹
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方式支付
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或一般账户;
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监
督检查工作。
  公司此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基本户或一般账户发放人员工资、支付
社保、公积金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情形,本次审议对前期操作事项进行确认。
  五、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
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公司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章   睿         金   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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