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湖南梦洁家
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
专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
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
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代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的其他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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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
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经理对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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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
由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向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
为,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
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
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
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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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冲突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