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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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宣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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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 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报备与备档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
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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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
第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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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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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
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
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
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公司在涉及第七条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
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责
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
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
偿,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
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
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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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
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
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
其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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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证 证 与上 联 通
姓名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所属
国 件 件 知情 市公 所属 职 关系 登记 股东 系 讯
/名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单位
籍 类 号 日期 司关 单位 务 类型 时间 代码 手 地
称 名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人 类别
型 码 系 机 址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