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6 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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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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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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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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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下列事项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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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
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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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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