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6 1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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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梦
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股
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
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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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除依法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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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在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 临时公告,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
联交易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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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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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五章 临时公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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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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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证券部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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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
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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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公司相
关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草案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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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股东等信息报告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对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递送相关文件;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决策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
程序;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临时报告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的内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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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
其改正,并由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由证券部负责管理。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公司证券部也应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
闻采访。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
协助。
  第五十八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
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
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六十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所在地
证监局,请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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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上市规
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上
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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