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梦洁家
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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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或《公
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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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
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其他
各项忠实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实际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
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
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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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