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 郴电国际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6 16: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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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环境、社会与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构建科学、系
统、规范的 ESG 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公司 ESG 履责能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 ESG 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公司 ESG 工作目标应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
一,追求发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结合。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 ESG 管理应覆盖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全方
位、全过程,关注和影响公司全部的利益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 ESG 管理过程应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紧
密融合,按照统一标准对所属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四)协同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协同利益相关方资源,将相关方
意见引入公司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
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
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
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
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
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以及各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 ESG 职
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
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
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
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
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
权利。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
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
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
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
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
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
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
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
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
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
的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及相关各方职责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公司 ESG
相关的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管理制度、年度 ESG 报告等事项;
  (二)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
                                    )
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监督公司的 ESG 相关
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及审阅公司 ESG 方针、战略及目标,监督
ESG 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ESG 工作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三)公司设 ESG 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经营层成员为组
员,为 ESG 工作的组织和推进机构,负责制订公司 ESG 相关的战略目
标、中长期规划、重大议题、管理制度等内容,贯彻落实公司 ESG 发
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
执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
  (四)ESG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
会秘书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五)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 ESG 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按
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落实 ESG 工作任务,及时报送 ESG 信息。
  第十五条   ESG 领导小组可根据 ESG 工作开展需求设立环境组、
社会组、治理组等 ESG 工作小组。其中:
  (一)环境组负责公司 ESG 管理中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环境保
护、资源与能源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主
要职责包括:
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理,包括指标的收集统计、审核及调整等;
工作;
  (二)社会组负责公司 ESG 管理中员工管理、薪酬与福利、供应
链管理、产品质量、客户管理、社区建设和公益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户管理、社区建设和公益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户管理、社区建设和公益等方面 ESG 指标的管理,包括指标的收集、
统计、审核及调整等;
工作;
  (三)治理组负责公司 ESG 管理中公司治理、党建引领、法治合
规、商业道德、风险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协调、检查
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创新等方面 ESG 指标的管理,包括指标的统计、审核及调整等;
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
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
和建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 ESG 委员会
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
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
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
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
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
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
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
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
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
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
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
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
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
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
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
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
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
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
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
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
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
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
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
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
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
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
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
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
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
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
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
门认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
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
品及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
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
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
息牟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
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
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
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分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不
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
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
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
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八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
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
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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