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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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时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需符合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
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
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
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30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
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
况、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
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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