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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
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 3 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委
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另一名独立董事
成员也不主持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如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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