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
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
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未公开信息的,须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程序要求登记在案。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告知报送的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
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因该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
员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在相关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严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
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