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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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
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变更事项及其它重大事件、重
大风险事项等。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外);
  以下事项不包含在内: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第3、4项所列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其余各项所
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
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
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公司应当及时上报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项:
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 亿元;或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七)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
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
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
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
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的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
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
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
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并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
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
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
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
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未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
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
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
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
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
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时常敦促本部门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及时或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义务
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
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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