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的职能,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惠州硕贝德无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年报编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管理规程
第三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年审会
计师就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在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
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
决。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并
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会议,并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
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
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