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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兼任总经理的董事担
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 3 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处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日常工作,由
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
战略委员会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
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战略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如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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