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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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
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体员工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
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
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相关建议、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投资者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一对一沟通。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公
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
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
股价。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
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现场接待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确认特定对象的身份,准备、签署
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取
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提交书面的采访或调研提纲,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
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特定对象的问询,
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由采访或调研人
员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
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不得私下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并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
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
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
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
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
进行动态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
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
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
并向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牵头
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述;若公司接受处罚,
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
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承    诺     书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公司进行调研,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过程中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过程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
知会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322                             证券简称:硕贝德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一对一沟通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
     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
   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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