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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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
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
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
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
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应当豁免披
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
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
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秘书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重大无先例事项
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
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
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
指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
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文件分类专卷存档
保管。
  第五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
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系统的信息
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对外
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
所有投资者。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业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
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知会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拟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若发现已
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对象进行询价、推介等活
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
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
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取
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提交书面的采访或调研提纲,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
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特定对象的问询,遵
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
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由采访或调研人员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或媒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条件的报刊或媒体。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
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
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
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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