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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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惠州硕贝
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
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在累
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
相结合三种。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第六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两次现金分红
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4 个月。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
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影响公司可持
续经营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未来战略发展需要调整分配政策。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出现年度经营亏损或营业利润同比上年下滑 50%以上;
  (二)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三)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派发现金分红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符合本制度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章 股东回报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
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计划
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计划等条件,在
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权衡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公司
一定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计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
董事的意见。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出席股东会的社会公
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
筹划投资者接待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现金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
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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