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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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
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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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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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
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出具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资
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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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但是,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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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
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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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
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
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者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时,应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在作出判断前,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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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或者核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
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
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有抵触,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都含本数,“超过”、“不
满”、“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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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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