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0 证券简称:艾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24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5 万股,约占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6.42 元/股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24
日作为授予日,以 26.42 元/股作为授予价格,向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江苏艾森半导
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小华先生、沈鑫先生已对
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5-063)。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
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及办理其他必要事宜。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对 前 述 议 案 回 避 表 决 。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了《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5-065)。
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小华先
生、沈鑫先生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
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
授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24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55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42 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票。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艾森半导
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不得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
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5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归属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
一办理归属手续。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
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获授的限
占授予第二类 占授予日当日
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限制性股票总 公司股本总额
数量
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万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常务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核心技术人员、研发
总监
核心技术人员、研发
总监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 1 名马来西亚籍)(共 50 43.50 79.09% 0.49%
人)
合计 55.00 100.00% 0.6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
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况均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
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五)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24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55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42 元/股。
四、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授予前 6 个月卖出公
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小华先生的一
致行动人宁波艾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自身资金需求,在本次授予
前 6 个月内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2,199,833 股。前述股票卖出发生在其知悉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前,且均系根据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所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2025 年 9 月 20 日及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减持
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提前终止减
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关于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5-065)。除前述情况外,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
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对授予的
(1)标的股价:48.90 元/股(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收
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
(3)历史波动率:14.56%、16.9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0.95%、1.0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三)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经测算,公司于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24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
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
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
对有效期内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与此同时,考虑到本次激
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
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
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