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
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战略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 1 名,负责召集及
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原则上董事长必须为战略委员会成员之一。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公司董事长、1/2 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自动失去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前款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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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查阅信息资料、
向相关职能部门询问以及到公司实地调研考察,发现并研究影响公司全局
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充分
发挥“智囊团”作用。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
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
员会成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
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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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战略委员会成员推举 1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
人应当做出说明。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以及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每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委员未出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形成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有特殊议题提请战略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
的书面报告应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
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应当
在签字时一并写明。会议资料及记录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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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害关系时,需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
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2 人的,或该会议审议事项未获 2 名非关联委员一
致通过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亦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
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
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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