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工
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承办,包括提供其需要的公司相关经营文件以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
召集及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公司董事长、
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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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前款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提出
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津贴标准,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需董事会批
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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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推举 1 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但召集人应当做出说明。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以及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每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
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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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有特殊议题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的,其
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
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
应当在签字时一并写明。会议资料及记录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需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或其他利害关系时,需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
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2 人的,或该会议审议事项未获 2 名非关联
委员一致通过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亦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
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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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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