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 东百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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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证
券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
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1 -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一
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董事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
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通讯方式发生
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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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 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对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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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上交所证券监督机构的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
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十)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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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
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履行《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承担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
工作人员配备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
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
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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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职能
部门、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门报告与其相关
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
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如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二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
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的后续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
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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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之日起废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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