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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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召开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参加券商分析师会议,接待现场参观与调研,投资者热线
或电邮咨询,上证 e 互动平台交流等,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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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传真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同时,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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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总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并应当事前公告,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年度报告外,公司应在其他定期报告披露后积极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并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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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证券事务部门,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具体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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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
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
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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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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