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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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告知,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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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完整,并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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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短线交易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买入
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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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述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上述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的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
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关于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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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通知义务外,还应当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上述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本制度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
行相关申报、披露义务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
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
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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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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